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波儿”,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18日晚上,李某乙(另案已判刑)从开江县**镇前往开江县**镇找被告人李某某帮忙购买毒品。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某乙到达开江县**乡,途中李某乙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2000元作为毒资。二人与上线“小胖”(身份不祥)碰头后,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某乙、“小胖”前往重庆市梁平区**医院附近,途中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小胖”转账2000元。“小胖”在目的地找到上线拿到冰毒后,交给李某乙3小袋冰毒。三人返回开江县**乡后,李某乙拿出约0.1克冰毒给李某某和“小胖”免费吸食作为酬劳。
(二)2020年4月21日下午,李某乙(另案已判刑)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转账二笔共700元求购冰毒。李某某委托“小双”(身份不祥)从李某丙(另案处理)处购得1小贷冰毒,通过微信支付毒资500元。尔后,李某某在开江县**镇附近小学一茶馆将冰毒交给李某乙,李某乙借口冰毒份量不够找李某某抵扣100元。此次毒品交易,李某某从中实际获利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明
检察官助理:陈映杉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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