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街**号,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市场**。曾因吸食毒品,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6时许,吸毒人员彭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共计转账3100元给李某某购买10套毒品(每套毒品是一小包冰毒和一粒麻古,共重约0.5克)。李某某即联系外号“文妹子”(身份待查)的人购买10套毒品,并微信转账给“文妹子”3000元,“文妹子”将毒品放置于娄底八中对面莫林风尚酒店六楼消防栓内,然后告诉李某某具体地址。李某某按照“文妹子”告诉的地址取到毒品后,在娄底广铁宾馆公交站台附近交付给彭某某。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称量、取样、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不满1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均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六个月到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敬 琦
2020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85738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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