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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乳名“成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号,2017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1年7月11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4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19年7月21日因吸毒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9年8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收取蓝某某微信转账的600元人民币后,将0.5克冰毒卖给蓝某某。

2、2019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收取蓝某某微信转账的300元人民币后,将0.2克冰毒卖给蓝某某。

3、2019年6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收取蓝某某微信转账的300元后,将0.3克冰毒卖给蓝某某。

4、2019年7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收取徐某某微信转账的500元后,将0.3克冰毒卖给徐某某。

5、2019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徐某某转账的500元后,将0.3克冰毒卖给徐某某。

6、2019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收取徐某某微信转账的300元后,将0.3克冰毒卖给代某某,并与代某某共同吸食该冰毒。

7、2019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收取代某某微信转账的200元后,将0.2克冰毒卖给代某某,并与代某某共同吸食该冰毒。

8、2019年7月1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收取代某某微信转账的200元后,将0.3克冰毒卖给代某某。

9、2019年7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收取代某某微信转账的300元后,将0.3克冰毒卖给代某某,并与代某某共同吸食该冰毒。

2019年7月22日,沂南县公安局民警对李某某家中进行检查时,在李某某的卧室内查获重量为4.21克的冰毒一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蕾

张晓艳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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