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824号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11986********,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村***号)。2009年8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5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6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2月20日、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路麦当劳快餐店内,以200元的价格将0.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张某某、咸某某二人。
2014年11月7日,张某某、咸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宾馆***房间内,容留被告人李某某在此处一同吸食冰毒,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身上缴获晶体7包,重43.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1包,重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粉末一瓶,重39.9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贩卖甲基苯丙胺44.2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宗莲
2015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四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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