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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街**巷,捕前住**巷**号。2012年因吸食毒品被平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平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因吸毒成瘾被平遥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时间从2016年6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止)。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甲(已起诉)驾驶李某某妹妹的白色大众凌渡牌汽车去到山西省岚县以2000元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狗狗)(另案处理)购买了十包冰毒,每包约0.2克,其中一包用于当场验货而吸食。随后李某某和王某甲将剩余的9包带回太原,李某某吸食了一包。第二天王某甲便驾车将剩余的八包冰毒带回平遥并放其家中。

2019年10月30日李某某指使安排王某甲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违法嫌疑人郭某0.4克冰毒。

2019年11月2日王某甲又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0.2克冰毒。

2019年11月5日王某甲又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0.2克冰毒。

另公安机关在王某甲住所**.49克冰毒,且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从王某甲住处扣押的未知结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行之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树栋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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