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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黄毛),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小区**号楼**室。1994年7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1999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2006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0年1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7月2日因非法持有毒品和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城区北岭坡邮电小区其家中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价值450元的土质海洛因。

2、2020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城区北岭坡邮电小区附近卖给吸毒人员梁某某价值150元、约0.1克的土质海洛因。

3、2020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城区北岭坡邮电小区附近卖给吸毒人员梁某某价值300元、约0.2克的土质海洛因。

4、2020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城区北岭坡邮电小区附近卖给吸毒人员蔡某某价值100元、约0.025克的土质海洛因。

5、2020年7月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城区北岭坡邮电小区附近卖给吸毒人员蔡某某价值300元、约0.09克的土质海洛因。

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于2020年7月1日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毒品一包,重4.4克。经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称量笔录及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晔

检察官助理:郭凯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本院监视居住,住所阳泉市城区北岭坡邮电小区10号楼501 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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