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二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木兰县**镇**村**屯,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2年12月24日李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木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4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巴彦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2日变更为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巴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给韩某某打电话欲以每克冰毒人民币800元价格向韩某某贩卖毒品,同日13时许,李某某带领韩某某乘出租车去哈尔滨市取毒品冰毒,在途中车上韩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付李某某购买5克冰毒的毒资款人民币4,000元,在哈尔滨市一个小区居民楼内,李某某取得5克冰毒放入兜内保管,并由其携带,与韩某某乘车回到巴彦县**小区韩某某的家中,李某某将5克冰毒从兜内取出,在韩某某家中与韩某某、蒲某某一起先将冰毒吸食掉一部分,余下的交给韩某某,后被韩某某陆续吸食。
经侦查,被告李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木兰县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提取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涿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涿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巴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说明、韩某某哈尔滨移动通讯公司开户信息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蒲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证人韩某某、蒲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佳丽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巴彦县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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