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7〕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8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平舆县**镇**行政村**庄。2016年10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平舆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5年12月16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平舆县东和店镇东和店集上,将一小包毒品“黄皮”,以1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宁某某,从中获利5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
2.证人宁某某的证言。
3.书证: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自首材料,庙湾派出所证明,强制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思华
检察员:胡季芬
2017年3月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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