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854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庄租赁房,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3月2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为购毒者李某乙居间介绍,通过微信联系相某某(已判刑),后李某甲和购毒者一起乘坐出租车到鲁山县张良镇,李某甲把购毒者李某乙的6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相某某,在该镇张良雕像处从相某某处购买冰毒1包。返回平顶山后李某甲与购毒者一起把购买的毒品吸食。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为购毒者“忘记过去,努力向前” 居间介绍,通过微信联系相某某,后“忘记过去,努力向前”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带着李某甲到鲁山县张良镇,李某甲把购毒者“忘记过去,努力向前”给的100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给相某某,在张良镇大街边从相某某处购买冰毒2包。
2019年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为购毒者大峰(微信名:我命由我不由天)、李某乙居间介绍,通过微信联系相某某,后李某甲与何某某(李某乙女朋友)共同乘坐出租车到本市鲁山县张良镇,李某甲把购毒者给的17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相某某,在张良镇大街边从相某某处购买冰毒3包。2019年7月26日0时许,李某甲与何某某拿到毒品后乘坐出租车回到市区,在本市劳动路“三锅演义”饭店下出租车时被蹲守的民警当场查获,并从两人身上查获毒品3包。经称重,三包毒品净重1.34克。经鉴定,从送检的3包毒品样本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账单等书证;
2、同案犯相某某的供述;
3、证人何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杰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平顶山市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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