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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现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信宜市****酒吧从朋友处购买到毒品K粉和开心粉后,以贩养吸,除自己吸食外,将部分毒品出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吸食。

2019年6月17日晚上,张某甲通过微信分三次共转账1500元给李某某,从李某某处购买到两个套餐(套餐内含毒品K粉和开心粉)的毒品。同年6月18日晚,张某甲通过邹某某微信转账700元给李某某,再次从李某某处购买到一个套餐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照片信息、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到案经过、现场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邹某某、肖某某、张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5.微信交易照片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华东

2019年118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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