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向“某某”(在逃)低价购买毒品大麻,在预收吸毒人员尚某某(另案处理)的毒资后,按照约定交易的时间、地点多次贩卖毒品大麻给尚某某,从中获利。其中:
1、2019年5月22日0时许,在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预收吸毒人员尚某某的460元后,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风云岭湿地公园绿道旁亲水平台附近贩卖2克毒品大麻给尚某某,从中获利10元。
2、2019年6月10日22时许,在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预收吸毒人员尚某某的440元后,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从化大桥桥面人行道上贩卖2克毒品大麻给尚某某,从中获利约80元。
3、2019年7月9日2时许,在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预收吸毒人员尚某某100元(加上之前李某某欠尚某某的150元)后,次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从化大桥桥面人行道上贩卖1克毒品大麻给尚某某,从中获利约70元。
4、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预先收取吸毒人员尚某某250元,次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棋杆“**”超市,准备向尚某某贩卖1克毒品大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大麻2.80克及烟斗1个、手机1台。经检验,所收缴的大麻检出含有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毒品大麻、烟斗、手机;
2.书证:抓获经过、手机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大麻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第4次犯罪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志艺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6个。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扣押涉案毒品大麻2.80克、白色IPHONE7 PLUS手机1台、烟斗1个,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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