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7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家住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9月24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2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塘坦村委会福塘村祠堂门口,将重约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阮某某,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塘坦村委会福塘村祠堂门口,将重约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阮某某,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李锦辉在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将重约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潘某某,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80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将重约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潘某某,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塘坦村委会福塘村祠堂门口,将重约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阮某某,微信和现金共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将重约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潘某某,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2020年1月10日上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村委会**村**号的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起获3.96克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OPPO手机一台、塑料瓶吸毒工具二个、透明密封袋一包(二十个)、白色晶体一包、电子秤一个;2.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阮某某、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册6张。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