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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9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与张某某联系,谈好向其贩卖价值270元(人民币,下同)的毒品冰毒,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支付毒资****,后被告人李某某就将毒品所放置的位置通过微信定位、小视频的方式告知张某某,张某某则根据提示去到南宁市江南区**路**路牌下的草丛中拿到1包毒品冰毒,张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张某某处扣押到1包毒品冰毒(净重0.37克,经鉴定成分为甲基苯丙胺)。2019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路**巷**号**楼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取样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称量相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同步录音录像、抓获视频、称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仍然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37克,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医院);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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