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公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住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前往桂林市医学院附属医院看望唐某某(因患****,不符合抓捕条件),期间,购毒人员杨某某向唐某某购买毒品,唐某某与杨某某商量好毒品价格后,唐某某让李某某帮其拿毒品给购毒人杨某某并收取毒资。李某某加了杨某某微信后,骑电动车携带毒品前往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路奇峰小筑小区大门旁伊海洗衣坊门口处,以人民币300元(其中50元为车费)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85克给购毒人员杨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李某某支付宝上查获贩卖毒品所得毒资人民币300元及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38克,从杨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85克。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查获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小包毒品疑似物(已全部取样送检);2.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截图、账单详情、桂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定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3. 证人杨某某、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桂市公(刑)鉴(毒品)字[2019]465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6.当场检查笔录、指认毒品照片、扣押笔录、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取样笔录、称量照片、提取笔录;7.毒品提取、封装、扣押、称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维武
2019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碟3张、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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