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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靖西市**乡**村**屯**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靖西市**乡**路**附近,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出售给吸毒人员阮某某,收取阮某某毒资50元,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2.2020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靖西市**乡**村**门口,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出售给吸毒人员卢某某,收取卢某某毒资100元,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2020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靖西市**乡**村**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李某某左侧裤袋查获毒品可疑物32小包,经称重,该32包毒品可疑物净重3.28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32小包。

2.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卢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5000至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蓝色华为Honor7A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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