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1********,汉族,小学,违法犯罪记录: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强制戒毒,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12时许,黄某某、陈某某二人找到李某某,黄某某支付200元给李某某,让李某某帮其代购毒品,并表示交易完成时给李某某100元辛苦费。随后,李某某携带其购买的毒品在徐闻县迈陈卫生院角尾路口处交付黄某某,获取了100元的辛苦费,双方交易完成时,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资100元,可疑毒品海洛因2包。李某某贩卖的毒品净重0.10克,其身上缴获的毒品净重0.14克。经湛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包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资100元、毒品2包;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经历查询说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3.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某某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洪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被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请依法对扣押物品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