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街道**村**组,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栋**单元**号。2015年3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20年9月1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放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凤祥新居二十一栋四单元旁边“水表箱”处的一小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温某某,获毒资300元。
2、2020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放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凤祥新居二十一栋四单元旁边“灭火箱”处的一小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温某某,获毒资200元。
3、2020年8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凤祥新居二十一栋四单元旁边“水表箱”处将一小包冰毒贩卖吸毒人员给温某某,获毒资300元。
4、2020年9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放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凤祥新居二十一栋四单元旁边“水表箱”处的一小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温某某,获毒资3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13日因吸毒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 源
检察官助理:袁胜英
2021年1月13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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