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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丽丽”,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贵溪市**街**号,2015年3月23日因吸毒被贵溪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9月25日因吸毒被贵溪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并于同年9月28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3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贵溪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2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吸毒人员周某某电话联系吸毒人员郑某某询问毒品购买渠道,郑某某将朱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告知周某某,后周某某电话联系朱某某购买500元毒品,朱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将毒品送至朱某某家楼下,双方见面后谈好毒品价格为500元,待朱某某将毒品转手卖出后再付钱。之后,朱某某联系周某某到贵溪**大酒店门口交易,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疑似冰毒物质0.32克,疑似麻果物质0.08克。经鉴定,缴获的疑似冰毒物质和疑似麻果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详单、归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2.证人朱某某、周某某、郑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微信截图、通话记录截图;6.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迎红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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