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门**。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29日至11月28日、自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与任某某见面,在收取600元毒资后,与任某某一起打车到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光明大厦附近,向任某某贩卖约0.9克冰毒。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任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约定好贩卖毒品一事后,在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一日租房内,以300元钱的价格,向任某某贩卖约0.2克冰毒。

2019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与任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约定好贩卖毒品一事后,在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一日租房内,以200元钱的价格,向任某某贩卖约0.2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桂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