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街**号,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我院批准,怀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年底一天(具体日期无法确定)被告人李某某在张家口市万全区万全镇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一小袋冰毒,事隔两、三天后再次卖给张某某冰毒一袋,售价500元。
2、2019年5月底或6月初的一天,由张某某开车拉着张某某,由张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在万全镇卖给张一小袋冰毒,售价500元。
3、2019年7月份一天下午,安某开车拉张某某、张某某到万全区孔家庄镇万**小区附近,由张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联系购买一小袋冰毒,售价500元。
4、2019年8月2日,安某开车拉张某某、杨某某到万全区万全镇,由张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联系购买冰毒一袋,售价600元。
5、2019年8月6日17时许,在张家口市万全区万全镇十字街东300米处,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冰毒一袋,经称重为0.5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冰毒一袋;
2.书证:称重笔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张某某、安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毒品样本进行理化检验形成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冰毒给他人用于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彦飞
检察员:武志鹏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怀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