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眉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口区**巷**号**楼**号。2006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日、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7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本市口区月湖桥下星汇维港购物中心广场门口,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将1袋透明塑料袋装的5颗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贩卖给吸毒人员梅某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及称重,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的5颗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成分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0.4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侦查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红包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判决书等书证;2.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3.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4.证人梅某某的证言;5.讯问视频;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川军

  检察官助理:桂  雨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