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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成哥,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3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住安仁县**镇**路**号,无业,非××代表,非××委员,非**党员,2008年9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安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下午16时许,卢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已判刑)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某问其有没有东西(指冰毒),李某某称要去别人那里去拿,当时两人约在安仁县**酒店门口交易。17时许,李某某拿到冰毒后,卢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两人相约到**超市*店后面建设银行旁见面,见面后,卢玉卿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向李某某购买了价值200元的冰毒。

2019年9月26日下午,卢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某要购买冰毒,两人约在安仁县**超市**店后面见面,见面后卢某某微信支付给李某某200元,随后李某某去安仁县人民医院急诊大楼前面找到绰号叫“六子”(谭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向其购买了价值200元的冰毒,重约0.4克。李某某从“六子”交给自己的0.4克左右的毒品中,拿出约0.1克的份量给自己吸食,剩下的0.3克左右的冰毒李某某在****超市后面交给了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蓝色外壳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卢某某的刑事判决书:(2019)湘1028刑初120号,李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书:(2008)安初刑字40号。

3.证人证言:卢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和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

6.电子数据:微信支付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两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生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涉案手机一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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