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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82********,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27日;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天心区、雨花区等地,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将在本市天心区**路**家园附近以5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高某某;

2.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天心区**路**家园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高某某;

3.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天心区**酒店附近以5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李某乙;

4.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雨花区**路**酒店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

5.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雨花区**城附近以8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彭某某;

6.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天心区**社区新**路**号附近以6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湖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入住退房登记单、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宁乡市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关于李某甲的检举立功材料、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徐某某、谢某某、李某乙、刘某某、高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系毒品而予以多次非法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冠勋

代理检察员: 郑 玥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3册,光盘2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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