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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4〕2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2日23时左右,郑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李某某,要求购买400元的毒品“K粉”,双方约定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城市美林路口进行交易。随后,李某某携带毒品来到约定的地点,向郑某某收取人民币400元,后交给郑某某一小包毒品K粉。双方交易刚完毕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扣押用于交易的1小包白色粉末状物,并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扣押3小包白色粉末状物和2包可疑固体、现金人民币400元。经鉴定,涉案的4小包白色粉末状物净重28.67克,检见氯胺酮成分;2小包可疑固体重2.05克,检见MDM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缴的毒品及毒资;2.书证:通话记录、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3.证人郑某平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梦葵

2014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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