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小区**花苑。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吸毒,于2017年6月2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因吸毒,于2017年9月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社区戒毒三年; 因吸毒,于2018年8月2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于同年8月27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李某某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份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县**镇**小区**宾馆门口,向周某某出售价值人民币4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3月9日晚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县**镇**小区入口处,向周某某出售价值人民币500元的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封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凯
检察官助理:刘青青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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