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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路**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9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碑林区**街**小区**单元**楼**室家中收取吸毒人员杨某某100元后,交付杨某某海洛因一小包。

2.2018年6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碑林区**街**小区**单元**楼**室家中收取吸毒人员杨某某100元后交付杨某某海洛因一小包。被告人李某某当晚即容留杨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18年6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碑林区安西街**小区**单元**楼**室家中收取吸毒人员杨某某100元后,取出纸质包装的海洛因一小包交付杨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当晚即容留杨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4.2018年6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碑林区安西街**小区**单元**楼**室家中卧室与吸毒人员杨某某用锡纸烫吸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时,吸毒人员陈某某来到李某某家中欲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李某某收取陈某某200元后,交付给陈某某长方形纸包裹的海洛因一包(8号毒品经鉴定净重0.0960克,从中检出海洛因)。

2018年6月25日晚,吸毒人员陈某某欲离开李某某家时,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陈某某身上查获用长方形纸包裹的海洛因一小包(8号毒品经鉴定净重0.0960克,从中检出海洛因);从杨某某左边口袋红色猴王烟盒内查获其从李某某处购买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9号毒品经鉴定净重0.1378克,从中检出海洛因);从李某某家中查获5包长方形纸包包裹的海洛因(经鉴定:3、4、5、6、7号毒品分别净重0.1606克、0.1989克、0.2266克、0.1897克、0.1904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2包白色塑封袋包装的海洛因(经鉴定:1号毒品净重4.1689克,2号毒品净重5.3191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提取笔录、称量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   洋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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