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街**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23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连江县**镇**小区门口向吸毒人员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3克,得款人民币1500元。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通话记录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证言;
3.同案人陈某某、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笔录、清单及截图,指认照片;
6.抓获现场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一次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晓敏
检察官助理:陈 思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连江县**镇**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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