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国阳(自述曾用名李国阳,小名“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92********,彝族,中专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乡**村委会**街,住文山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13日被文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 2019年8月28日被西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西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国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西畴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6日重报本院,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西畴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2日冲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凌晨0时许,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国阳为朋友代购毒品,李国阳同意卖毒品并让王某某到其入住的文山市钟灵小区西七路锦豪住吧309房间拿毒品,王某某称自己在家出不去拿并称其朋友自行去找李国阳拿毒品,李国阳让第二天才去拿。当天下午16时许,西畴县公安局民警从文山市开化镇卧龙社区钟灵街一餐馆内将李国阳传唤到文山市卧龙派出所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从李国阳右边裤包查获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20.16克。经文山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李国阳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毒20.16克(由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统一保管)、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
3.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国阳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阳贩卖甲基苯丙胺20.1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国阳在未完成毒品交易前即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燃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国阳现押于西畴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4册、手机1部、光碟8张;
3.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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