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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6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住焦作市山阳区**路**家属楼**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解放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解放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解放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焦作市***************的一家超市门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贾某某两小包毒品,经鉴定其中一包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1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1称量、辨认等笔录;

1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佳

检察官助理:冯振慧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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