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区回族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在郑州市管城区回族区**办事处**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曾因犯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贩卖毒品,于2019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因贩卖毒品犯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因贩卖毒品犯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区科技路铁道安宁家园小区被公安机关查获,从其身上搜出8包毒品,共计7.49克毒品。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李某某自供2019年4月12日晚,其在该小区门口卖给安某某同样类型毒品1包重约1克,安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某转账200元,毒品被吸食。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前科查询 ;
(2)身份信息;
(3)到案经过;
(4)刑事判决书;
(5)李某某微信截图;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毒品及指认现场照片;
(8)收缴物品清单;
(9)扣押物品清单;
(10)司法鉴定意见书;
(11)毒品称重笔录;
2.证人安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琦
崔志伟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84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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