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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街道**路**号,住邵东市**街道**路**号。因赌博,分别于2011年7月28日、2013年2月8日、2013年4月23日、2016年2月24日、2018年1月14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9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6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街道**组**号,住湖南省邵东市**街道**组**号。因赌博,于2016年1月6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9日被邵东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1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左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在邵东市某某宾馆一楼大厅,卖给彭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元。

被告人左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在邵东市**巷子,卖给彭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1包,获款300元。

被告人左某某于2020年7月25日,在邵东市某某宾馆一楼大厅,卖给彭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1包,获款500元。

被告人左某某于2020年8月2日下午,在邵东市某某宾馆513房间,卖给被告人李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1包,获款200元。

被告人左某某于2020年8月2日19时30分许,在邵东市某某宾馆513房间,卖给被告人李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0.2克和甲基苯丙胺0.16克。

2020年8月5日,侦查机关在邵东市**路**酒店8718号房间将被告人左某某抓获,并当场在被告人左某某身上查获净重共计3.5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5包。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2日16时,在邵东市**宾馆附近,卖给肖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1包,获款2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2日23时许,在邵东市**宾馆附近,卖给肖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0.2克和甲基苯丙胺0.16克,获款30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准备离开现场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照片、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称重、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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