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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镇**村**组**号,现住上址。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QQ联系,确定以人民币520元的价格将120粒的曲马多药片出售给王某某。随后,李某某从其上家(微信备注名:**)处以人民币270元的价格购买曲马多药片120粒,并由其上家将该120粒曲马多药片以顺丰快递的方式邮寄到到王某某提供的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共计获利250元。同年9月14日,奉贤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快递,内有10盒黄色圆形药片共计120粒。经称重,上述药片净重40.33克。经鉴定,上述药片中检出曲马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9月11日,其通过QQ向QQ号为40452****的人以520元的价格购买了120粒曲马多;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9月14日,其在上址查获快递,内有10盒黄色圆形药片120粒;

3.微信及QQ账号、聊天记录、账单、淘宝订单截图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270元买入并以人民币540元卖出曲马多药片的事实;

4.清点记录、接受证据清单、称重笔录、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证书及入库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王某某处接受的120粒黄色圆形药片净重40.33克并收缴的事实;

5.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从王某某处接受的黄色圆形药片均检测出曲马多成分;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案发经过及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

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军妹

检察官助理:吴玉婷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他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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