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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8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蒋国军,广东兢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同年10月2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从劳某某(另案处理)处共购买毒品“开心粉”和“K粉”,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在本市塘厦镇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6月6日14时许,李某某向林某某贩卖“开心粉”2小包,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100元;6月18日18时许,李某某向林某某贩卖“开心粉”2小包,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100元;7月1日17时许,李某某在塘厦镇石潭埔崖山公园处向林某某贩卖“开心粉”1小包,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600元。

2019年7月2日,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在塘厦镇**幼儿园门口抓获李某某,在其驾驶的车辆上(粤S02****)查获“开心粉”2包(共净重2.32克,检验出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成分)、“K粉”1包(净重0.32克,检验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毒品等物证,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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