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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街**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云县公安局在开展“打零收戒”专项活动中获悉,被告人李某某有贩卖毒品的嫌疑。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曾将毒品贩卖给邵某某、郭某某等人。经侦查实验,涉案贩卖毒品数量约重为0.193克。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材料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 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情况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花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共134页,光盘10碟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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