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77********,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家住大理市**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大理市**村委会***菜场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20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超
检察官助理:苏平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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