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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5********,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市人,农民,家住**市****村委会******。2020年1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于2020年6月4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4日补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月至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利益,多次将毒品冰毒片剂贩卖给王某雪、许某等人,其中:已贩卖毒品冰毒片剂21.8克,当场查获毒品冰毒片剂191.26克,共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213.06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村委会****号附近先后13次贩卖毒品冰毒给王某雪,共向王某雪贩卖毒品冰毒片剂153片。

2、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市****村委会****号附近先后7次贩卖毒品冰毒给许某,共向许某贩卖毒品冰毒片剂75片。

3、20******日,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位于******村委会****号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共计28片。经称量和鉴定,被查获的28片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净重2.68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2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村路口贩卖毒品给罗某胡时被**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共计1991片。经称量和鉴定,被查获的1991片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净重188.58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雪、罗某胡等证人证言;3.搜查、辨认、扣押、称量笔录及照片;4.提取笔录及照片;5.鉴定文书;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213.0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李某某父亲):139880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五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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