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办事处**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警苑小区物管员工宿舍,准备与吸毒人员彭某某、卢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在李某某身上查获一黑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0.9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春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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