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76********,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元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元阳县**乡*******公司***废弃的房屋内贩卖人民币20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给吸食毒品人员高某某和杨某某,两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平均分配吸食毒品,毒品海洛因重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高某某、何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姨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会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元阳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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