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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雄县**组**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19年8月1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镇雄县果球乡高坡村杨家坪组卖了70元钱的毒品马儿给安某某吸食,2019年7月23日,李某某在镇雄县高坡村杨家坪组分别以170元钱和210元钱两次卖毒品马儿给曾某某等人,之后曾某某带领何某某、安某某、李某某等四人到曾某某三叔家无人住的房子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证人曾某某、安某某、何某某的证实,3、微信转账照片,4、辩认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坦白的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方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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