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房**区。2019年12月27日因吸毒被龙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6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朱某某的陪同下,在龙陵县龙新乡**街子朝南约1公里处的路边,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30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经侦查实验,计重3.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有偿转让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饶 娟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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