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兰州市西固区**巷**号**室,现住址兰州市西固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执行逮捕。该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于2014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于2017年2月5日刑满释放。
值班律师王慧琴,甘肃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下午15时许,吸毒人员许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欲购买毒品,李某某同意贩卖,并约定在西固区**家园小区门口见面,见面后许某某将1000元购毒款交给李某某,李某某让许某某等候消息。后李某某告知许某某钱太少不好取毒品,许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购毒款1000元。当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许某某在**家园小区门口见面后,李某某从小区门口北侧消防通道铁架栏杆一钢洞内取出毒品,将其中一小包装在自己身上,另一小包交给许某某,二人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毒品可疑物一小包,从许某某身上获并扣押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重,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净重为0.13克,从许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净重为1.47克。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提取、称重笔录及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强制措施情况、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
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
6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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