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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8〕4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大道****,住咸安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从徐某某(另案处理)手上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除部分毒品自己吸食外,在咸宁市咸安区温泉“**酒店”房间里或者附近处,以每颗麻果加少许冰毒按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甲、曹某某、杨某某、金某某等人。其中:

李某甲于2017年腊月下旬的一天购买100元毒品、2018年2月27日15时许购买200元毒品;曹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22时许购买200元毒品、2018年3月2日21时许购买300元毒品;杨某某于2018年2月10日1时许购买100元毒品、2018年2月25日16时许购买95元毒品;金某某于2018年2月6日22时许购买100元毒品。

2018年3月7日19时许,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民警在咸宁大道**宾馆后的出租房里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和徐某某,从李某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麻果20颗净重2克、疑似冰毒净重1.4克。经咸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扣押单、称重记录等;2.证人李某甲、曹某某、杨某某、金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多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广

2018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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