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籍贯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重报至本院;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重报至本院;因案件复杂,无法在一个月内办结,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8时许,徐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称欲购买毒品,李某某向徐某某索要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元油费,称其将去找他人购买毒品。同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他人处取得毒品,其吸食一部分后,到大连市普兰店区某街道办事处马场附近将剩余约0.1克毒品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1次,共计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及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告知笔录及照片;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检查证及检查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破坏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健
代理检察员:李玲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94208****;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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