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3702051971********,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号**号楼**单元401户,无业,2007年4月2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10月30日假释,假释期至2009年7月25日。2019年3月3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7日下午3、4点钟,王某某(行政处罚)联系犯罪嫌人李某某欲购买冰毒,后李某某至青岛市市北区**路附近将1克冰毒卖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支付毒资700元。
2、2019年2月20日中午,张某某联系犯罪嫌人李某某欲购买冰毒,后李某某至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消防局门口附近将1克冰毒卖给张某某,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支付毒资800元。
3、2019年2月23日18时许,张某某联系犯罪嫌人李某某欲购买冰毒,后李某某至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消防局门口附近将2克冰毒卖给张某某,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支付毒资16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计贩卖毒品3次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19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_。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