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Z3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窜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白马塱市场附近,贩卖了重约0.2克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谭某某,并获取毒资5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窜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白马塱市场附近,贩卖了重约0.4克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谭某某,并获取毒资100元。

2020年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下濠基一街一巷准备再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谭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起获0.28克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4包毒品及人民币若干;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等;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焕爽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