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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78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7********,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耒阳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重庆市大足县**镇**村**号,现住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村某租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路的购毒人员黄某某通过手机约定在广州市越秀区**街**号门前附近进行毒品交易,购毒人员黄某某向其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600元。当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上述地点将1包毒品交给购毒人员黄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并缴获其作案手机l台,从购毒人员黄某某手上缴获毒品1包(净重0.22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毒品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梅芳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8张

3.缴获的毒品及作案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4.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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