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5********,壮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到杨某某(已判刑)的电话,称让其帮助寻找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货源。李某某随后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并让杨某某到武鸣区见面商谈。同年10月29日,杨某某和赵某某(已判刑)开车到南宁市武鸣区武鸣大酒店附近,与李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见面,双方商定以1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1斤毒品氯胺酮并约定次日交易。

2017年10月30日,杨某某和赵某某来到李某某和黄某某的住处交付13万元毒资后,李某某、黄某某、韦某某(绰号“某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开车带杨某某和赵某某到武鸣某某甲镇尚黄村往太平镇宾隆路二百米方向的一处空地交付毒品。交易结束后,杨某某和赵某某携带毒品返程途径南宁市安吉高速收费入口时,被追踪的禁毒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两袋毒品可疑物,后经称量,分别净重493.82克、0.51克。经检验,从上述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依法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两袋(经称量,分别净重493.82克、0.51克)。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通话清单、(2018)桂0122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书、(2019)桂01刑终343号刑事裁定书等。

3.证人证言:赵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笔录。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笔录。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6.鉴定意见: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南公刑鉴(化)字[2017]3171号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氯胺酮,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伟

2019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