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广西平南县同和镇陈龙村社龙屯旁边的山上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0.06克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乙,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资一百元人民币、手机一台;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耀军
检察官助理:蒋玉芳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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