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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柳城县**镇**广场**KTV楼下的**烧烤店门口,贩卖50元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萧栩

                                  检察官助理:莫晓丽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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