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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8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廉江市**村路口处,将1小包毒品贩卖给罗某某,得款人民币300元,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及鉴定,被扣押的1小包可疑毒品净重0.359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文

(院印)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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